20220227: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2024-02-08 16:34:07 591
联系客服提示-携笔同道网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实施对象

(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 实施主体

(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于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工作方案。提交党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实施理由、实施方式、谈话人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提醒

(一)实施情形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考察、各类巡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党组织建设等工作中,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贯彻执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4.在年度考核或管理人员考察中,职工意见较大,反映较多,民主测评80分以下超过15%的。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落实“三重一大”等规定不力的。

6.选人用人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备等情况,但尚未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有关规定的。

7.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个人廉洁档案存在漏报情形,情节较轻的。

8.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或对员工反映管理人员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9.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11.实施方式和相关要求

(1)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提醒的应当填写《管理人员提醒谈话记录表》。采用书面提醒的应当由党委办公室制作《管理人员提醒函》送达本人,并视情况抄送提醒对象所在党组织或部门,并作好相关记录。

(2)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上级部门或公司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各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室主任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进提醒谈话,一般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3)提醒对象应在收到《管理人员提醒函》或谈话提醒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注意跟踪掌握提醒效果,将其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分析研判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二)函询

1.实施情形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公司管理人员存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由本人作出说明的。

(2)在管理人员考察、年度考核、内部巡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或个人廉洁档案核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由本人作出说明的。

(3)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2.实施方式和相关要求

(1)对组织搜集掌握的问题,党委办公室要按照“重点突出、原汁原味、便于说明、利于警示”的原则制作《函询通知书》,列出函询内容,明确回复时限及相关要求,送达本人,并视情况抄送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或部门。

(2)纪检监察室要在《函询通知书》下达后,督促函询对象于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要求函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室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是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是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是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4)对函询对象书面回复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重点审核回复的事实、证据、态度及整改措施等情况,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按提醒、函询、诫勉实施权限,报请相关领导审批

①对回复中否认反映的问题且有理有据、清晰可信的,应提出作存档备查的建议意见。

②对否认反映的问题,但有较大疑点或负面舆情的,应提出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建议意见。

③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报纪检监察室分管领导阅批后,应及时向函询对象、所属党组织或部门反馈,明确整改目标、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④属上级组织批转的,须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⑤经函询或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诫勉

1.实施情形

管理人员存在下列问题情形,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

(2)贯彻执行上级的指令、任务和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不力的。

(3)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无原则纠纷的。

(4)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不力,党建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

(5)贯彻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和执行《中过共产党xx城投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管理人员任免组织管理办法》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6)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7)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8)工作消极怠工、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

(9)对在目标任务工作中出现较大偏差,在领导力、推动力、执行力上出现较大问题,导致连续3个月以上生产经营目标完成率低于70%或部门、个人承担的公司级任务连续3个月达不到要求,或超过3件(含)未能按时、按质完成的;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或个人出现较严重管理、生产、质量、安全及环保责任事故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11)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规定不严格的。

(12)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

(13)在各类巡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4)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得分60-80分)等次的。

(15)管理人员在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足,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群众意见大、社会反响强烈,德的考核民主测评得分低于德的总分数60%的。

(1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20220227: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xbtdw.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68582.html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