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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食安委〔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于2017年8月26日—9月10日期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能力,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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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11225: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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