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5: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4-02-08 16:07:54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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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记录行为,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按照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要求,结合X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记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听证报告、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文字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执法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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